非法添加硼砂制售黄元米果,上犹县一食品店老板获刑
为一己私利
蒸笼米果坊店主
在生产黄元米果时
添加硼砂
案情回顾
为使生产的黄元米果色泽、卖相好看,被告人黄某某在生产黄元米果时添加硼砂,并通过超市、餐饮店、零售等方式出售。上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某某经营的某蒸笼米果坊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对还未销售的黄元米果及其他蒸笼米果、疑似硼砂物(63.8克)等予以扣押。经检测,扣押的黄元米果中检验出硼砂。
法院审理
上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对外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黄某某自首、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及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法院发出从业禁止令,禁止被告人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
不法商家为贪图蝇头小利
在食物中做手脚
终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