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东湖法院一案例入选全省法院涉数字经济十大典型案例
为积极回应数字化时代下社会关切问题,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数字经济十大典型案例。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一案例《二手交易平台“职业卖家”应认定为经营者,可作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体——郑某诉赵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编写人:游述文 刘瑞祥)入选!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原告郑某在某网络二手闲置物品交易平台购买手机,卖家承诺“手机为美版正品、美版无锁,有问题可以在15天内退换货”,并提供店铺售后人员微信。郑某收货后,经多方检测发现手机系自行拆修过、存在网络锁的非正品机,于是联系卖家要求退货退款,但卖家自称系店铺售前客服,退货需联系售后人员,郑某微信联系售后人员未果,遂以平台认证的卖家真实姓名赵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款2579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7737元。
裁判结果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虽为自然人,但从其行为目的和性质看,并非通过平台偶尔、零星地处置二手闲置物品,而是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地对外出售商品,从交易流程看,赵某以闲鱼账号作所谓店铺客服,又另设微信账号充作售后人员,具有明显的经营特点。因此,综合本案交易模式,赵某应认定为经营者。赵某出售的二手手机与其介绍承诺的不一致,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赵某退还原告郑某货款2579元,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7737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网络平台二手交易是数字经济运行的一种方式,有利于盘活社会资源,满足个体需求。“职业卖家”长期或多次、以盈利为目的、向不特定人出售商品,且搭建所谓“售前-售后”交易模式,即使该“职业卖家”系自然人,也应当认定为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此类“职业卖家”有欺诈行为,消费者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应当予以支持。本案是对网络二手交易平台“职业卖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典型案例,通过实质审查认定“隐性经营者”身份,惩治欺诈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数字经济诚信交易秩序,营造安心消费环境的坚定决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