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工程项目收取居间费,合法吗?

2025-05-23 16:17 阅读
全南县人民法院

  在建设工程领域,存在部分企业及个人利用信息差向他人介绍工程并促成工程对接,后双方约定以介绍费、劳务费等名义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收取“居间费”。对于工程介绍居间费,合法吗?近日,全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10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23年2月9日,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就某住宅小区地块工程与中标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协议》,约定由被告陈某某居间原告与中标公司签订施工协议相关事宜,同时约定居间服务内容、服务进程、服务费用及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2023年2月13日,原告周某某通过原告A公司账户向被告陈某某指定的被告B公司账户转账100万元。之后,被告未能按期促成原告取得项目授权委托书及与中标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原告周某某认为,被告行为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返还原告100万元定金及利息、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及律师费4万元。

  被告陈某某辩称,因为原告周某某没有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也没有中标企业要求的资金实力,导致无法促成其与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且协议约定的建设工程转包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涉居间应属无效。原告周某某在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情况下,虚构自身资金及资质,自行支付100万元费用,其自身存在过错,被告在这过程中并未获得利益,还因居间事项消费27.6万元,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为查明案件事实,全南法院工作人员于2024年7月4日前往某住宅小区地块询问案外人中标公司项目负责人,其陈述不认识陈某某、周某某,也不认识一手居间人,该工程由其公司自行施工,不转包分包。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建设工程依法属于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建方的项目,而《居间服务协议》明确被告陈某某应居间原告与中标公司签订施工协议,该协议应属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违约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其效力应当从属于主合同效力,当主合同无效后,违约条款也无效,且原告与被告双方对于《居间服务协议》无效均存在过错,故原告主张利息损失、违约金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均不予支持。关于居间费的问题。被告陈某某提供《消费说明》无法证明该费用支出与居间事项的关联性,也无法证明该费用为促成居间事项的支出,故不予认可。

  综上,综合本案案情、经过以及各方当事人存在的过错,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工程中介(居间)费存在法律和诈骗风险,不法中介可能通过欺骗扰乱市场,合同无效或者诈骗案件频发,建议仔细审查项目合法性并明确支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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