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王勾践剑”数字文创火了,侵权否?
近日,一则关于越王勾践剑的新闻,引发社会关注。
8月8日下午,湖北省博物馆发布严正声明称:“越王勾践剑”为湖北省博物馆馆藏十大镇馆之宝之一。我馆2025年未授权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在任何平台发行、销售与“越王勾践剑”相关的数字资产(文创)产品,此类产品与我馆无任何关联,如有侵权,我馆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图为湖北省博物馆严正声明截图。
据了解,8月8日10时,丝绸之路国际数字资产平台在中国大陆发售了越王勾践剑的数字文创产品,售价为一期每份38元/份(二期发行58元/份),其发行铸造总量显示为10000个。
截至8月16日,该数字文创产品流通数量显示为6571个。平台介绍显示,该数字资产以GLB格式发行,定位为数字文创类别,发行方为丝绸之路国际知识产权港。
图为丝绸之路国际数字资产平台发布的越王勾践剑数字文创产品截图。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
数字文创产品
逐渐走入日常生活
有些甚至进入了流通渠道
然而其中蕴含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觑
记者就此采访了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合伙人
湖北省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武汉市律协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崔逢铭
问题一:文物本身作为国家所有,其数字化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如何界定?
崔逢铭:在文物进行数字化的过程中,若仅进行了简单复制(如普通扫描等),该“成果”仅为复制件,则该复制件依法不构成新的作品;若在数字化过程中,包含了创造性的劳动,例如光影搭配、角度选取、细节修复、3D建模中的艺术加工等,则该成果可构成新的美术作品、视听作品或图形作品等。创作者基于其独创性表达享有著作权,具体包括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需要说明的是,在构成新作品的情境下,如果是博物馆独立完成的数字化创作,则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博物馆;如果是委托第三方完成创作,则著作权归属需按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受托方”的原则确定。
问题二:丝绸之路国际数字资产平台发售“越王勾践剑”数字文创产品,是否侵犯湖北省博物馆知识产权?
崔逢铭:是否构成对湖北省博物馆知识产权的侵犯,取决于两方面:第一,是案涉的数字化成果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换言之,湖北省博物馆对于越王勾践剑相关数字化成果是否享有著作权;第二,相关平台发售的“越王勾践剑”数字文创产品,是否以一定方式使用了湖北省博物馆享有知识产权的数字化成果,如果该数字文创产品直接或经过细微修改使用了博物馆的原创摄影作品、3D模型、渲染图等具有独创性的成果,则有可能侵犯了湖北省博物馆数字化成果的知识产权。此外,如果在使用湖北省博物馆享有知识产权的数字化成果的同时,还在宣传中使用“湖北省博物馆”“镇馆之宝”等字样,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则还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问题三:若平台侵犯了知识产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崔逢铭:如果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平台需要承担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平台需立即下架、删除涉案数字文创产品;关闭销售链接;停止使用侵权宣传文案、标识;赔偿损失等。如果涉及虚假宣传,在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经调查核实,相关发售平台还需要就其混淆性宣传等行为,接受行政处罚。如果平台销售侵权复制品,达到一定数量,则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问题四:从法律监管角度,对于此类数字文创产品的发行销售,相关部门应如何加强监管?
崔逢铭:为防范类似事件,可以构建“事前准入—事中监管—事后追责”全链条监管机制。
事前准入规则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1)建立授权白名单,由国家文物局建立文物数字化授权平台,公示博物馆官方授权合作方;(2)设定发行准入门槛,要求平台在发行文物类数字产品前须提交版权证明或不侵权承诺函,否则不予上架;(3)实行平台资质管理,一方面实行牌照准入制度,数字资产平台需取得相应的准入资质,另一方面实行资金存管,要求平台将销售资金纳入第三方银行存管,防止平台携款潜逃;(4)进行产品双重审核,相关平台需查验数字文创对应的文物是否涉及博物馆知识产权,网信办对GLB等模型文件进行意识形态合规性审查,如是否歪曲文物历史背景,防止“毒产品”在市场流通;(5)强制信息披露,销售页面必须标注“版权来源”,如“已获某博物馆授权”或“基于公有领域创作”。
事中监督可以通过跟踪检测与风险预警来实现:一是要求平台接入国家级区块链监管节点,实时监控数字文创的发行量、流转路径与定价异动,防止超发,便于追踪炒作账户,时刻关注价格变动,防范金融风险;二是不同部门之间实现跨部门协同,文旅局监测文物IP滥用行为,金融监管局打击价格操纵等金融乱象,市场监管局查处虚假宣传、合同欺诈等市场乱象。三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舆情与交易监测系统,对价格暴涨、集中买入等异常交易及时预警。
最后,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建立事后追责制度,防止违法行为的进一步扩张,如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恶意侵权、屡犯行为,适用高额惩罚性赔偿,提高违法成本;将严重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企业纳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市场活动;情节严重的侵权案件,行政机关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确保刑事追责到位。最终公布查处案例与处罚结果,形成社会震慑效应。
问题五:消费者购买到未经授权的数字文创产品时,其权益如何保障?
崔逢铭:数字文创的特殊性在于使用价值依赖平台与技术支持,一旦被下架或账户封禁,消费者可能无法继续访问、转让该资产,因此属于可预见的使用风险。消费者在购买前可要求查看授权证明;购后发现未经授权,应尽快取证如交易记录、商品详情页截图、宣传文案等并通过与商家交涉,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知道数字文创产品的真实来源、授权情况。若商家隐瞒“未经授权”的事实,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则涉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同时,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合格、来源合法的商品。未经授权的数字文创,存在交易标的合法性瑕疵,可能导致消费者无法合法使用、转让,甚至被下架,进而导致交易权益受损,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若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三倍赔偿,同时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此类未经授权销售行为,促进市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