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去世后,共同在借款申请书上签名的人能否认定为共同借款人?
借款人去世,银行将共同在借款申请书上签名的人诉至法院,要求还款,这一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5日,借款人李某向原告某银行申请借款16万元,并提交了原告设置的格式化《个人借款申请书》,借款人李某、被告刘某分别在申请人栏、共同借款人栏签字。但借款申请书未载明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具体内容。2021年7月6日,银行与借款人李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被告刘某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同日,银行向借款人李某发放贷款16万元。2021年7月22日,借款人李某去世。截至2025年6月6日,借款人李某尚欠借款本金16万元,利息67107.74元,合计227107.74元。原告将与李某共同在《个人借款申请书》签字的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某银行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李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相对方是原告与李某。本案被告刘某仅在《个人借款申请书》上共同借款人栏签名,但借款申请书未载明借款金额、用途、利率及借款期限等具体条款,内容不具体确定,不构成要约,对被告刘某无约束力,且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刘某系共同借款人。最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借贷双方在建立借贷关系时,经常出现内容和形式不规范的情况。当事人在订立借贷合同时,基于亲属、朋友、同事或者其他社会关系,会在借款申请书、保证合同等材料上与借款人共同签字,但签名的材料未载明借款合同中借款金额、用途、利率及借款期限等具体内容,签字人主观也无对借款事实具体内容的确认,且出证人主张签字人为共同借款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就不能认定为共同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