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33万元烟花,获刑期半年
2025-08-27 15:26 阅读
广丰区人民法院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运输、存储不当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还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近日,广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老余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20次从某个烟花制造公司购入累计33.974万元烟花,并以普通厢式货车运输至广丰区某个废弃厂房和废弃民房存放,随后全部售出,累计销售金额37.7万余元,获利约3.8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老余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老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6000元。
【温馨提示】
任何经营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无视法律规定。尤其是涉及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经营,更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取得必要的经营许可,确保储存、销售场所符合安全标准,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