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保全财产直扣机制,开启权益兑现“快车道”
“张法官,这样做既能打消我们的疑虑,又能快速解决我们的纠纷,真是太感谢了!”原告刘某握着张法官的手真心感谢道。近日,泰和县人民法院禾市法庭在办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中,与执行部门协同联动,积极适用诉讼保全直接扣划机制,切实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兑现当事人权益,实质化解矛盾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与被告江西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申请诉讼保全,法院依法裁定保全被告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8.6万元资金。2025年8月25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江西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某一次性支付7万元,原告刘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在调解过程中,被告表示愿意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手头无其他周转资金,请求法院直接扣划其保全账户内的资金用于清偿案涉债务。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在征求原告刘某同意后,审判部门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移送执行部门扣划了被告名下被保全的银行账户资金共计7万元。
下一步,泰和县法院始终秉持“如我在诉”为民情怀,通过加强审执衔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创新采取“以保促调”“以保代执”方式,充分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推动了矛盾纠纷从“末端执”向“源头治”的转变,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新路径。
【法官说法】
对于生效裁判文书中确定的履行内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照履行。实践中,部分债务人在被保全财产后,往往无力筹措其他流动资金履行给付义务,如果等着进入执行程序,又会额外支出一笔执行费用,这对想积极履行义务的被告无疑增加了额外的诉累。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后,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依据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将足额查封的款项进行扣划履行义务。这种措施在符合双方当事人利益需求的同时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充分发挥保全措施的制度功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可直接向法院提交财产扣划申请书,请求用财产保全阶段已经足额控制的无需变价的财产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亦视为债务人自动履行完毕。此做法既保障了债权人快速、安全实现债权,也避免了被告因账户冻结影响正常生产生活,促进提升办案效率,推动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财产保全阶段已经足额控制无需变价的财产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债权人申请,审判部门可以用原案号作出扣划裁定,并通知执行部门将案款划付给债权人。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务人要求通过人民法院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部门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