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者遭遇欠薪,合伙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25-09-22 12:12 阅读
新干县人民法院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务工者追讨薪资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依法保障了务工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3年,被告吴某与被告杨某合伙从他人处承接了甲工业园的劳务分包项目,其中被告吴某负责与分包方老板对接业务,被告杨某负责项目工地的施工、安排施工人员施工作业。被告曾某隐名投资在被告吴某的名下一起合伙承接上述项目。2023年7月28日,被告杨某雇请了原告傅某前往上述项目上从事内墙抹灰、打点作业,双方约定抹灰按10元每平方米计算劳务费,原告傅某便跟随被告杨某前往项目工地开始施工,直至2023年9月25日返回家中。期间,三被告均未向原告傅某支付劳务费。2024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杨某就该劳务进行结算,并出具了《结算单》,《结算单》载明:应付傅某的工程劳务款16000余元。被告杨某在《结算单》上签名、捺印予以确认。此后,三被告均未向原告付款,故原告傅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合伙承接甲工业园的劳务分包项目工程,其中被告曾某隐名投资在被告吴某名下,故合伙体对外所欠的债务是三被告的共同债务,三被告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傅某为三被告提供劳务,并提供杨某已签名捺印的《结算单》予以佐证该事实,三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务费,故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向原告傅某支付劳务费16000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官提醒:劳务双方在事前务必签好劳务协议,明确薪资标准、支付时间、工作范围等核心条款,拒绝“口头承诺”,双方应保留好做工相关证据,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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