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包工头另行雇请人员,施工受伤谁担责?

2025-09-30 15:16 阅读
上栗法院

  农村自建房施工中,若包工头聘请的工人受伤,房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上栗法院通过一起调解案件回应了这个问题,也为大家梳理了自建房施工的法律风险点。

  【案情简介】

  贾某(房主)将自家农村自建房工程以“包工不包料”形式,承包给甄某(包工头),甄某随后雇佣林某(系甄某岳父)担任木工,负责建筑装模工序。林某在施工时不慎被电锯割伤左手,经诊断为“左第5指节完全离断伴缺损、左手第4-5指节末完全离断伴缺损”,住院4天共花费医疗费5744.54元(由甄某垫付)。后经鉴定,林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9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60天。因后续赔偿协商无果,林某将房主贾某、包工头甄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损失。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特殊关系(林某是甄某岳父,贾某与甄某是朋友),为避免矛盾激化,决定优先组织调解。法官先是以“拉家常”方式拉近双方距离,同时指出贾某在事故后“不闻不问”的不当之处,也明确甄某作为雇主的主要责任。法官向双方详细讲解了自建房施工中房主、包工头、工人的责任划分,明确房主并非“包出去就无责”。最终三方就赔偿事宜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贾某承担25%责任,甄某承担75%责任。

  【法官释法】

  房主为啥要担责?很多房主认为“工程包给包工头,工人受伤与我无关”,这是常见误区!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是“包工不包料”,房主对包工头的选任、施工安全仍负有监督义务。若房主选任的包工头无相应施工经验、安全管理能力,或未督促包工头做好安全保障(如提供防护设备、进行安全培训),房主可能因“选任过失”或“安全监督不到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贾某作为房主,未对甄某的施工安全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故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三类主体如何避坑?于房主而言,一要优先选择有施工经验、口碑好的包工头,避免选无安全意识的“散工”;二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三要定期检查施工安全,督促包工头为工人购买意外险。于包工头而言,一要对工人进行岗前安全培训,提供安全帽、防护手套等设备;二要及时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或意外险,降低赔偿风险;三是在施工中严格规范操作流程,避免违章作业。于施工工人而言,一要确认包工头是否提供安全保障,不盲目冒险作业;二要自身做好安全防护,发现隐患及时提出;三是受伤后保留好医疗记录、鉴定报告等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施工安全无小事,房主、包工头、工人都需绷紧“责任弦”。若发生事故,双方应优先通过协商化解矛盾,若协商不成,可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切勿因“怕伤和气”或“不懂法”错过维权时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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