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接送聘请他人做工,发生事故是否构成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搭顺风车,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若包接包送聘请他人做工,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好意同乘?
2024年7月,李丙以包接包送的方式聘请谢甲、刘乙等人前往广东省翁源县从事清山工作,约定每人100元/天。次月,李丙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翁源县往江西方向行驶途中,车辆侧翻引发单方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谢甲、刘乙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谢甲、刘乙无事故责任。后谢甲、刘乙均被送医住院治疗,经鉴定均构成十级伤残,谢甲支出医疗费14000余元,刘乙支出治疗费7000余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和解,谢甲、刘乙向全南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李丙辩称:我是好意顺路带他们去做工,没有收他们的车费,应减轻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认定,两原告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其中谢甲各项损失合计16万余元,刘乙各项损失合计11万余元。
全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不属于好意同乘。理由如下:被告李丙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自有交通工具接送劳务人员,目的是完成其在广东省翁源县承揽的清山工作,接送的时间、路程均由其安排,属于有目的的包接包送,故接送途中应认定为提供劳务的工作时间,李丙负有保障劳务人员安全的义务。现因李丙过错导致接送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谢甲、刘乙受伤,且交警已认定李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李丙辩称“是出于好意搭载,未收取任何费用,应减轻其责任”的意见,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的立法精神不符,故法院不予采纳,两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李丙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判令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后,判决被告李丙承担两原告的其他损失,即被告李丙赔偿原告谢甲12万余元和原告刘乙11万余元。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本质上是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搭载他人,或允许他人搭乘的好意施惠行为。无偿帮助不代表免责,驾驶人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在驾驶过程中应保护好自己及乘车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本案李甲虽然没有收取费用,但是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包接包送属于双方约定的内容,也是李丙接受劳务期间的义务,所以不属于无偿搭载他人的好意施惠行为,不符合我国民法典关于属于好意同乘的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