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出台24条房地产措施 二套房首付款比例降为20%
来源:萍乡发布
9月30日,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萍乡市持续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涵盖一揽子购房补贴、农村居民进城购房、优化住房公积金、地下车库(位)销售等24条具体举措。

萍乡市持续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萍乡新模式,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继续支持不同购房需求
(一)继续实行一揽子购房补贴措施
1.继续实施阶段性购房补贴。在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开区行政管辖范围(以下简称为“政策实施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属首次购买的,每套补贴10000元;属改善型购买的,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补贴8000元;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套补贴5000元;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二孩、三孩家庭群体(计算时间截止商品房合同备案日),购房时凭户口本或出生证明,分别给予该家庭群体300元/平方米、400元/平方米的补贴。上述补贴只可按最高标准享受一次,不重复享受,购房补贴由购房所在地区级财政全额保障。
2.继续实施青年人才购房补贴。对各类院校毕业生与在萍企业及教育类、医疗类、科研类、检验检测类等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书),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的就业人员;或办理了营业执照,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的创业人员,在萍购买商品住房的,按博士、硕士、本科、专科、中专(技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未尽事宜遵照《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各类院校毕业生来萍留萍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萍府办字〔2025〕36号)执行。
3.继续实施新市民购房补贴。对政策实施范围内户籍以外的购房人在该实施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网签合同且缴纳契税的,由购房所在地区级财政按地方税收所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该补贴根据先征后补的原则发放。
4.继续实施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对象购房补贴。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对象在政策实施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凭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征收部门开具的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各区可在不低于此标准的情况下自行调整),购房补贴由购房所在地区级财政全额保障。
5.继续实施搬离C、D级危房的产权人购房补贴。搬离C、D级危房且采取了相应的管控整治措施的产权人,在政策实施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凭C、D级危房所在区住建部门开具的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购房补贴由购房所在地区级财政全额保障。
6.实施自主创业购房补贴。在政策实施范围内购买商业办公类商品房用于创客空间、创业中心、创业工坊、产业孵化基地等自主创业的,除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外,按照2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由购房所在地区级财政全额保障,但相关补贴不得与税费挂钩。
以上购房补贴政策可叠加享受,除青年人才购房政策的有效期遵照《关于促进各类院校毕业生来萍留萍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执行外,其余五类购房补贴政策的有效期为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补贴申报截止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规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实施新迁入户籍、回迁户籍市民购房补贴政策
对政策实施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将户籍迁入或回迁我市的购房人,在享受一揽子购房补贴的基础上,每套额外补贴10000元,购房补贴由购房所在地区级财政全额保障。对签订网签合同且缴纳契税的,由购房所在地区级财政按所得契税给予全额补贴,按照先征后补的原则发放。
该政策有效期为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补贴申报截止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新迁入户籍购房人的户籍迁入时间需在2025年6月1日之后,户籍回迁购房人户籍迁出我市时间不得晚于2025年6月1日,户籍回迁时间需在2025年6月1日之后。(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
(三)支持农村居民进城购房
政策实施范围内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合法宅基地且拆除宅基地上相关建(构)筑物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在享受一揽子购房补贴的基础上,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额外补贴,购房补贴由购房所在地区级财政全额保障。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农村居民进城购房的,购房人可以办理户口迁移,按本地区政策办理子女入学转学手续;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权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上述权益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该政策有效期为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补贴申报截止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教育局)
二、加大金融对房地产市场的支持力度
(四)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
降低二套房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购建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原30%降为20%;缴存职工在政策实施范围内购买装配式住宅、星级绿色住宅、城市森林花园住宅等高品质住宅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即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96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72万元。该优惠政策与多子女家庭、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政策不能叠加享受。未尽事宜请参照《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办法》(萍公积金委字〔2025〕5号)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建局)
(五)继续落实“白名单”制度
进一步落实“存贷挂钩”机制,将“白名单”落实情况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招标加分项,将住建领域各类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等),倾斜存放至对融资协调机制支持力度大、“白名单”项目审批通过率高并入库项目多、实际放款金额高的银行金融机构。加强司法协调,推动实质性化解涉法涉诉问题。对符合“5+5+1”标准和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要应贷尽贷,合理降低贷款利率,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萍乡金融监管分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司法局)
(六)充分发挥经营性物业贷款作用
房地产企业可以依规向商业银行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承贷物业在经营期间的维护、改造、装修等与物业本身相关的经营性资金需求,以及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者购置该物业形成的贷款、股东借款等。(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萍乡市分行、萍乡金融监管分局)
三、支持高品质住宅建设
(七)优化城市森林花园、绿色建筑住宅项目预售监管资金监管方式
在政策实施范围内建设的城市森林花园住宅建筑项目以及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设计、建设的项目,可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适当降低重点监管资金比例。(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城管局、市国动办、市市场监管局)
(八)加大对高品质住宅项目的支持力度
适时在主流媒体发布经评价符合条件的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名单,开展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发布会、现场经验交流会、供需对接会、营销推介会等,支持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销售。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优先推荐评选省优工程及鲁班奖、詹天佑奖、广厦奖等国家优质工程奖项。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对高品质住宅项目加大开发融资支持力度,支持好房子建设和相关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新闻传媒中心、人民银行萍乡市分行、萍乡金融监管分局)
(九)推行土地“带方案”出让模式
在商品房用地出让环节,推行“竞品质”“竞方案”土地出让方式,以“安全、舒适、绿色、智慧”为核心目标,将宜居户型设计、生态园林设计、清洁能源利用、绿色建材、绿色施工、智慧施工、配建充电设施、配套停车位配比等内容纳入方案评审范围,引导企业提高住房建设标准,打造好房子“样板”。相关方案作为土地出让的前期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受让人在取得土地后,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施工建设,落实相关的条件和要求。(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
(十)支持城市森林花园住宅建设
按照“政府引领、市场主导、典型示范、重点推进”的原则,进一步优化项目计容、产权、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配建基数、建筑间距、日照、建筑密度等支持政策,引导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城市森林花园项目。未尽事宜遵照《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主城区城市森林花园住宅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萍府办发〔2025〕2号)执行。(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国动办、市市场监管局)
四、加大助企纾困力度
(十一)盘活存量商办用房
当房地产市场出现重大波动,或系统计税基准价格严重偏离市场真实情况时,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对商办用房计税基准价格进行调整或修正。税务机关应当每年至少调整一次商办用房计税基准价格。各级机关、医院、中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等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需要增加非住宅商品房用于公共事业的,应经过严格论证、科学决策,本着过紧日子原则,在符合相关用房建设标准,满足基本功能用途,不新增政府债务风险,严禁超豪华装修等政策规定条件下,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在存量商办用房中购买或租赁。支持将闲置商办用房改建改造为保障性住房、养老用房或其他国家鼓励引导的产业用房。(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
(十二)促进地下车库(位)销售
针对《萍乡市中心城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之前,已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地下车库(位),按《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办法》实施后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经商品房销售主管部门备案后,网签备案主管部门可办理地下车库(位)的销售合同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办理地下车库(位)的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
(十三)规范土地分宗
出让宗地已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且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同一权利人申请宗地分割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持相关批准文件和重新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材料申请办理分宗登记和变更登记。(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财政局)
(十四)优化税款缴纳方式
对房地产企业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
(十五)完善水、电、气、网等专营单位的服务机制
水、电、气、网等专营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服务机制,规范收费行为,明码标价,对不合理收费一律进行清理,切实降低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成本。支持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收取小区红线内配套施工费用,施工合同签订后第一次付款比例不超过20%,进场前不超过总额的60%。鼓励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资质的非国有企业参照执行,减少其在开发高品质住宅项目中的资金占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城管局、国网萍乡供电分公司)
(十六)支持“工抵房”办理网签备案
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非专项借款保交楼项目,开发企业因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抵付给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等各类参建单位的商品房(即“工抵房”),按双方签订的“工抵房”合同或协议,无需预售资金监管,可直接将相关房源网签备案至各类参建单位或经参建单位确认后的个人名下,“工抵房”合同或协议必须真实,双方虚构不真实的“工抵房”合同或协议的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工抵房”销售时,网签合同可进行一次更名,对需要按揭贷款的“工抵房”,其存入监管账户的房价款,可不受当前留存额度标准限制直接拨付至原“工抵房”合同网签备案的各类参建单位。专项借款保交楼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公安局)
五、提升商品房消费服务水平
(十七)规范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业行为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信用管理工作,编制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二维码,制发实名登记工作牌。搭建线上公示平台,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经营场所对经纪人信息公示制度,及时更新调整房地产经纪人公示信息。发挥房地产业协会组织作用,引导从业人员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利好政策的深入解读,积极宣传房产促销活动、高品质住宅建设等信息,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有效引导市场预期。住建、税务、公安、市监、网信等部门强化联合监管,重点整治房地产经纪机构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和虚假房源信息、未标明服务费用或者收取标明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等市场乱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
(十八)实行房地产与促进消费的良性循环
实行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出台房地产与促进消费的融合联动政策,引导购房人选择建材、家居、家电、汽车、日用品、文旅等消费券补贴。对一定期限内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或者缴纳契税并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自然人,结合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发放一定额度、限定时间内使用的汽车、家具、家电、餐饮、商超、旅游等消费券,实现住房消费与消费品更新、文旅、商务等消费的良性联动,激发购房市场潜在需求。(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文广旅局、市资规局)
(十九)促进供需精准对接
充分利用节假日和寒暑假,积极策划房地产促消费活动,常态化组织房交会、高品质住宅推介会、外销展示会等,搭建线上选房、看房系统,打造不落幕的楼盘展示平台。强化住建部门与团委、工会等部门合作,锚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园区企业等职工群体,摸清购房意向和需求,组织房地产企业积极开展供需精准对接,有序进企业、进机关、进院校、进社区举办“群团购”活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新闻传媒中心)
(二十)实行提前确定项目学区机制
加大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优质学位供给力度,强化资规、发改、住建、教育等部门工作联动,原则上可在土地出让环节提前明确地块的学区归属;暂不能明确的,由房地产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向属地教育部门申请,教育部门及时报请属地政府批准确定义务教育学区归属,保障新建小区适龄儿童就近入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资规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二十一)实施房票安置
原则上不再批准在集体土地上新建安置房,但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且确需通过新建安置房进行安置的情况除外。在防范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在推进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实施房屋征收等工作中,采用发放房票的方式进行安置。同时,通过提供房票购房补助、推动房地产企业给予让利优惠、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等措施,引导被安置群众选择房票安置方式。(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十二)完善房票兑付结算机制
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需确保房票安置资金以及与之配套的房票购房补助资金能够足额、及时地兑现给房票持票人和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应构建跨区兑付机制,既允许房票持票人跨区域使用房票购置新建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车位),也支持符合政策规定的持票人利用房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
(二十三)支持收购存量商品房
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萍乡经开区管委会可按照现行政策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人才房、职工宿舍、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过渡性安置房等。收购的存量商品房,可以是已建成的存量商品房,也可以是所在项目已纳入保交房任务且主体已经封顶、剩余工程量不大的在建未售商品房。支持以司法拍卖价格收购司法处置的商品房。支持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支持国有企业按照“自愿参与、市场化运作”原则收购存量商品房。(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萍乡市分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十四)搭建市级房产超市
建设萍乡市房产超市,打造和运营“一站式”房产买卖服务平台,开发线上房产超市系统、移动端APP,设立线下实体超市,提供找房、卖房、租房、评估、担保、贷款咨询、房屋代理、信息查询等一站式闭环服务。各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大力引导房地产企业参与,鼓励企业入驻房产超市,加强宣传与推介,切实降低房屋交易成本。(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人民银行萍乡市分行、萍乡金融监管分局、市新闻传媒中心)
本措施适用于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开区,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6年5月31日(除国家、省另有时间规定的措施外),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萍府办字〔2024〕53号)中公布的政策措施若未规定截止时间或未到截止时间的继续有效,未兑现完毕的政策或补贴按原有政策执行。
本措施由市住建局牵头负责解释工作,具体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或政策实施范围属地政府负责出台实施细则。其他县(区)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政策细则。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