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电梯维保业务最高罚10万元——《抚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10-14 08:46 阅读
大江网-新法治报原创

  新法治报·赣法云讯 (黄兴丛 汪建兴 记者万菁) 住宅电梯作为居民日常出行的关键设施,其安全性和便利性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9月24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抚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10月10日抚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规定》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为抚州市住宅电梯安全运行筑起一道坚实的法治屏障。

  明确责任构筑安全防护网

  《规定》共二十二条,以短小精悍的制度设计,从明晰的责任体系、精细化的源头管理和规范化的使用管理等方面,构筑起一张严密的住宅电梯安全防护网。

  《规定》明确,各级政府承担“指挥员”角色,建立协调机制;市场监管等部门充当“监管员”,各司其职;使用管理人作为“守门员”,履行具体管理职责;电梯维保单位则发挥“医护员”作用,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问题,保障安全运行。这种分级负责的制度设计,让电梯安全管理“责任链”环环相扣。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对电梯制造单位和维保单位作出明确约束。电梯制造单位采用技术手段限制电梯正常的维护保养影响电梯正常使用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将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为电梯安全“赋能增效”

  《规定》鼓励建设单位、电梯使用管理人为电梯配备视频监控装置、智能识别阻拦电动车装置,为电梯机房和轿厢配备温度调节装置,会同电信运营企业实现电梯机房、井道和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

  《规定》明确,电梯所有权人已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电梯所有权人的分户账列支由其承担的电梯改造、修理、更新等费用;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其分户账余额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相关费用。鼓励、支持采用以旧换新等方式更新、改造老旧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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