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元开店”不是“免责金牌”——宜黄一网店店主因供货商侵权被起诉 专家呼吁多方合力监管

2025-10-22 08:43 阅读
大江网-新法治报原创

  “0元开店”“一件代发”“零门槛,躺着赚钱”的广告充斥网络平台,这种号称“零成本、低风险”的经营模式,吸引着一些人把其当成挣“零花钱”的副业。然而,在这种模式下,虽然店主不直接接触商品,但可能因供货商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记者调查发现,这块“蛋糕”甚至被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他们通过垫资买货、缴纳手续费或保证金解冻账户等形式诈骗。

  近日,宜黄县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网店店主以“一件代发”模式经营,却因供货商存在商标侵权行为,被品牌方诉至法院的案件。经法院庭前调解,最终被告网店店主对原告品牌方进行了赔偿。

  ◎文/新法治报·赣法云 谢靖 严辉 记者江国稳

  “0元开店”并非零成本

  2024年,宜黄县居民余某某在家中通过“0元入驻”在某网购平台开设了名为“某平价百货”和“某百货商铺”的两家网店,并通过供货商“一件代发”的模式经营。余某某根据供货商提供的产品介绍以及产品样式图片,将其上架在自己的网店内。顾客网上下单后由供货商直接发货,余某某不会直接接触产品。

  2024年年底,余某某被知名男装品牌金利来公司诉至宜黄县人民法院。金利来公司控诉余某某在未经其许可、授权的情况下,在两家店铺内销售带有该公司特有“G”标识金属扣的皮带,并在商品介绍页使用金利来名称等宣传,涉嫌侵犯商标权。余某某辩称,其店铺内销售的所有产品都是系统选品并代发,并不知道案涉皮带是侵害他人商标权的产品。

  宜黄县人民法院认为,“不知情”不是免责事由,经营者在采取“一件代发”模式时,未要求源头商家提供授权材料、合理审查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存在过错。经法院庭前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余某某赔偿金利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00元。

  记者调查发现,以“无需囤货,免费入驻”为核心卖点的“0元开店”模式较为常见。目前,多家电商平台及短视频平台推广该模式,但所谓“0元开店”并非无成本,平台仍会收取一定的技术服务费或保证金等。若用户需要通过短视频提升商品曝光率,还需额外支付相关费用。

  当前,“0元开店”主要分为两类,其中店铺(小店)模式适用人群多为有货源的厂家或批发商,需具备经营资质、有独立操作后台,负责商品展示、交易、售后等环节,利润来源于商品销售差价。而另一种橱窗模式,更适合有一定粉丝基础和推广能力的达人博主,无需经营资质,用身份信息注册即可入驻,其核心功能是展示、推荐商品,不直接参与经营行为,消费者通过橱窗内产品链接跳转至供货商页面完成下单,盈利方式为赚取佣金。

  “在平台经营橱窗3年,感觉它最大的优势是不用囤货。”某社交平台博主薛清(化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粉丝从橱窗下单后,由供货商“一件代发”,自己无需接触商品,操作十分便捷,与店铺模式相比,其佣金收益低不少,风险会更小。

  薛清透露,无论是店铺模式还是橱窗模式,若选择的供货商不正规,可能都会因供货商侵权问题受到牵连。在店铺模式中,经营者参与了商品推广交易全过程,出现侵权问题时,虽然其不是生产者,但却是销售者,因此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垫资买货被骗21万余元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0元开店”“零门槛,躺着赚钱”等噱头行骗。

  2024年,瑞昌市男子谢某在网吧上网时,看到一则“跨境电商0元开店”的广告,填写相关信息后添加了“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微信。

  谢某把网店开起来后,“工作人员”提供了境外商铺网址和海外供应商网站,告知谢某如果有人下单,只需在供应商网站上按照成本价垫资购买,提供订单号就会有人安排发货。顾客确认收款后,店家就可以提现。

  起初,谢某按照对方的指引,成功完成交易并提现。谢某以为可以赚个盆满钵满时,“工作人员”却在后台操控。在谢某先后投入21万余元,完成发货准备提现时,“客服”却称该账号由于操作错误已被冻结,需要支付保证金才能解冻。谢某这才意识到被骗了,遂报警。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陌生App或网站,以垫资买货、缴纳手续费或保证金解冻账户等形式诈骗。

  专家:电商平台应加强商品信息审核

  “经营者作为销售环节的重要参与方,负有审核商品合法来源、要求供货商提供品牌方授权材料的义务。”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俊表示,“0元开店”“一件代发”除了可能会面临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风险外,还可能会面临产品质量方面的纠纷。

  郭俊认为,网店经营者参与商品经营时,若供货商侵权,店铺也难辞其咎。在橱窗模式下,若博主未进行误导性宣传,其责任相对较轻,但是如果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行为,则也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2024年,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达人直播带货侵权案件。一名拥有20余万粉丝的抖音博主,在一次直播中对A、B两款DHA藻油商品进行测评时,多次称两款商品DHA藻油凝胶糖果认证标识一样,质量效果也一样,并强调生产A款商品的甲公司是上市公司,广告费高导致产品价格高,而生产B款商品的乙公司是国货老品牌,没有额外成本费用,更划算。

  甲公司作为A款商品的生产者,认为该博主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博主在没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对甲、乙两公司的产品进行片面比对,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了甲公司商品声誉和竞争优势,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同时,该博主关于认证标识相同的表述与事实不符,在贬低甲公司商品的同时不当抬高乙公司商品声誉,容易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最终,法院判令该博主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10万元。一审判决后,该博主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院长李文川表示,“0元开店”“一件代发”作为一种新型的轻资产电商模式,由于能降低库存管理风险,减少资金占用,有一定的吸引力。但在实践中存在侵权等风险,需要引起经营者、消费者、电商平台及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多方合力保障该模式健康、可持续发展。

  李文川认为,电商平台应结合近年来出现的侵权及违法案例,进一步完善产品上架信息审核、消费者投诉处理,以及对经营者及其供应商的处罚机制,充分运用AI、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商品信息审核,并面向经营者及供应商做好侵权风险提示警示、风险识别教育培训以及法律法规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应与时俱进,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强化对电商平台的监管。此外,经营者应知法守法,提高风险鉴别能力。如果做电商,应通过官方正规渠道,选择信誉良好的网络平台,规避侵权或被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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