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出租商铺,空置期损失谁买单?

2025-10-24 16:41 阅读
全南县人民法院

  在商业地产投资中,商铺委托经营是业主将商铺交由专业管理公司运营以获取稳定租金收益的常见模式。然而,若管理公司未能成功出租商铺且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由此造成的租金损失应由谁承担?近日,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商铺的房租损失9847.7元。

  2020年4月,林某某作为委托方(甲方)与A公司作为受托方(乙方)签订了《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协议约定“林某某位于全南某处的商铺全权委托给A公司进行出租、维护和经营管理,租金按季支付,委托期限为五年。在委托经营管理期的第四、第五年若乙方连续3个月未出租该商铺,则甲方有权收回该商铺并解除本协议。在委托管理期限内未经被告A公司书面协议,原告不得解除变更协议,因原告原因单方解除本协议,原告应赔偿被告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协议签订后,林某某已从A公司处获取该商铺的前三年租金。

  自2023年10月委托经营第四年起,A公司仅于2024年12月向林某某支付一个月租金1485元,其余租金至今未付。

  后经林某某多方联系并征得A公司同意,于2024年6月将案涉商铺出租给钟某某,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林某某认为权益受损,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支付该店铺房租及房租差额1万余元。

  被告A公司辩称,在委托经营期间,案涉商铺直至2024年6月前始终未能租出,被告未获得租金收益,因此不负有向原告支付租金的义务。原告无视其与被告之间的委托关系,自认为被告租赁了原告的商铺,要求被告支付租金,缺乏事实依据。此外,根据双方协议第五条约定,原告于2024年6月4日与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应视为被告已完成商铺返还义务,原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自此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林某某就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的商铺与被告A公司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条款可知,本案为原告不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委托合同,除非A公司存在连续三个月未出租该商铺的情形。综上,本案应为委托合同纠纷。

  2024年6月,原告同意将案涉商铺另行出租给案外人钟某某,租赁期限自2024年7月起至2026年6月止,且原告自2024年8月起收取了钟某某每月700元的租金。根据《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约定,此应视为A公司于2024年6月向林某某履行了返还商铺的义务,由原告自行经营管理,双方自此已解除《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

  因本案属于原告不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委托合同,被告A公司未及时将商铺未出租的情形书面通知原告以减少原告的租金损失,故被告A公司应赔偿原告在此期间相应的租金损失。《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约定该商铺前三年每年租金16500元,第四年租金在第三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8%(1+8%),减去被告已付租金1485元,经计算,被告应付原告租金9847.7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商铺的房租损失9847.7元。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委托关系中,若受托人无过错,空置损失通常由委托人承担;若受托人未履行勤勉义务(如未积极寻找租户、未及时通知委托人房屋情况等),也需承担空置期损失。

  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转租、解约等关键条款,避免因条款模糊引发纠纷;遇到纠纷时,应优先选择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双方权利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打开APP阅读全文
用户点评
    打开APP,查看更多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打开APP
    前往,阅读体验更佳
    取消
    ×
    问政江西小程序
    长按进入,阅读更多问政江西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