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强制提取!

2025-10-27 16:51 阅读
新干县人民法院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提取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方式,成功执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徐某诉被告周某、龚某、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新干县人民法院调解,确认三被告尚欠原告徐某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35万元,三被告同意每月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直至还清。三被告偿还部分本息后,一直未还款。为此,原告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周某反映,案件调解后,其已偿还部分借款本息。经法院组织双方核对,确认被执行人周某、龚某、邓某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26万余元。执行期间,因被执行人邓某即将退休,鉴于其在新干有30余万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龚某、邓某达成分期付款履行协议,并申请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近日,因被执行人周某、龚某、邓某再次违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邓某已退休,执行法官遂前往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邓某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情况,并依法强制提取被执行人邓某的住房公积金余额28万余元,至此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法官提醒: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在满足提取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进行冻结和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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