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款,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公司经营中难免产生债务,当公司欠款不还时,其法定代表人是否也要承担偿还责任?近日,上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12日,江西某旅游公司(甲方)与广东某旅游公司(乙方)签订了《某水上乐园承包合同》,约定甲方把位于某水上乐园项目经营权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承包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1日;承包金额为130万元/年。合同还明确了履约保证金、承包费及付款方式。在2024年度的经营期内,江西某旅游公司仅收到广东某旅游公司支付的承包费55万元。经多次催讨剩余款项,广东某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口头承诺其个人会和公司一起支付所有款项,但此后广东某旅游公司及李某某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江西某旅游公司将广东某旅游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欠付的承包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合同纠纷。案涉《某水上乐园承包合同》除违约责任外的约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广州某旅游公司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法定代表人李某个人的责任问题,李某并非案涉《某水上乐园承包合同》的合同相对人,且江西某旅游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构成对尚欠案涉承包费的债务加入,因此,李某在本案中不需要对尚欠的承包费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作为营利法人,是法人的形式之一。作为独立的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其债务应由其自身财产予以承担。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公司对外行使公司的民事权利,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后果应由公司承担,故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无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