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怄气拒不付抚养费,法官释法理速履行
近日,上栗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被告方因与原告怄气而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经执行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后,最终认识到自身错误并迅速履行了支付义务。
案件中,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破裂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由陈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然而,离婚后不久,双方因探望孩子等问题发生争执,李某心生不满,便以“怄气”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陈某多次催讨无果后,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与被告李某取得联系。起初,李某情绪激动,反复强调陈某在探望问题上“故意刁难”,自己是“咽不下这口气”才拒绝支付抚养费。法官敏锐地察觉到,李某并非完全没有支付能力,而是将对陈某的不满情绪转嫁到了抚养费的支付上,未能正确区分婚姻关系解除后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以及双方之间的情感纠葛。
针对这一情况,法官首先向李某严肃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因为双方之间的矛盾或个人情绪而随意拒绝履行。
接着,法官从情理和法理两个层面进行疏导:从情理上讲,孩子是无辜的,拒绝支付抚养费会直接影响孩子的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作为母亲,理应承担起抚养责任,为孩子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而不是让孩子成为双方矛盾的牺牲品。从法理上讲,拒不支付抚养费不仅违反了离婚调解协议的约定,更违反了法律规定,若长期拒不履行,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届时被告不仅要支付拖欠的抚养费,还可能面临拘留等强制措施,甚至会对个人征信造成不良影响。同时,法官也与原告陈某进行了沟通,希望其在探望问题上能够从孩子利益最大化出发,与李某进行友好协商,为孩子营造和谐的亲情氛围。
经过法官一番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和情绪疏导,李某逐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和法律后果的严重性,对自己因一时怄气而影响孩子生活的行为感到懊悔。他当即表示愿意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承诺今后会按时足额支付,绝不再因个人情绪影响孩子的权益。随后,李某通过朋友转账方式将拖欠的抚养费一次性支付到法院账户上,双方就后续抚养费支付及探望事宜也达成了一致意见,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在此提醒,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双方在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探望等问题时,应始终以孩子的利益为重,通过理性沟通解决矛盾,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