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都会认定为赠与吗?
恋爱期间用转账来传达爱意或维系感情,是颇为常见的现象。可一旦感情破裂,双方因这些转账的性质闹上法庭的事情也屡见不鲜。对于恋爱期间的转账,各方均有不同的看法,法院到底该如何认定?近日,上栗县人民法院就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件。
黄某与小英(均为化名)通过网络相识,不久双方确立恋爱关系。黄某在外地工作生活,为维系双方之间的感情,黄某多次转账给小英,小英也经常到黄某所在的地方小聚。本以为这段感情能修成正果,没想到两人在恋爱后半年就走到了分手这一步。分手后,黄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小英归还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款项。小英则认为这些转账是恋爱期间双方的共同支出及赠与,并非借款,拒绝归还。
立案后,承办法官经审理查明,双方恋爱期间黄某多次向小英转账“520”“888”“5200”等款项,另有两笔2万元及一笔1万元的转账,黄某陈述上述5万元转账系小英为偿还信用卡所借,并提交了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借款的真实性。小英则认为,自己确实向黄某借过钱,但是黄某亦口头表示不需要偿还,双方为此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小英有偿还借款的意愿,经过多次电话联系,向双方释法明理,通过聊天记录确实可以证实双方之间的大额转账为借款,并非赠与,最终双方均同意调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小英当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了黄某相应款项,黄某自愿放弃要求其他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的转账、礼物和红包等,分手后能否返还,通常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处理。
小额转账、礼物、财物往来和日常消费支出,或是在生日、情人节、纪念日等特殊日期的转账,以及如“520”“1314”等具有特定寓意的金额,通常视为一般性赠与,赠与完成后不可要求返还。
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如为筹备婚礼赠与的大额财物、具有彩礼性质的赠与等,一般为附条件的赠与,若最终未能结婚,则可要求返还。
若主张为借款,则需要有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比如有借条、聊天记录等明确提及是借款,此时可认定为借款要求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