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擅自停播被诉,违约金怎么判?
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主播成为备受瞩目的新兴职业。许多年轻人为了追求梦想与传媒公司签订合作合同,一旦出现违约,又该如何判定违约责任呢?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2月,小美与传媒公司签订了《主播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3年,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小美在协议期间,应根据传媒公司的安排进行直播活动,并保证每月的有效直播时长……一旦出现纠纷,若协商不成,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此外,双方口头约定在小美达到约定的直播天数及时长时,小美每个月的保底工资5000元(含传媒公司为小美代缴的水电费等),还约定了传媒公司、小美与抖音平台的收益分成比例。次月初,小美依约开展相关直播活动,传媒公司租赁房屋为小美提供住宿,并为其投入抖加共计400元。2022年5月5日,小美暂停直播活动,传媒公司支付了小美3月的保底工资差额。
传媒公司认为,小美擅自停播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将小美诉至全南法院,要求小美支付违约金4万余元,解除双方签订的《主播合作合同》。
小美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法院庭后通过电话与小美联系,小美称其清楚合同里有违约条款,合同书面约定合同期限3年,但口头约定合同期限1年。传媒公司为其租赁的两室一厅房屋3月份3个人、4月份5个人一起居住,房租水电费全部算在其一个人名下不合理。其与传媒公司约定的保底工资为5000元,传媒公司未按该约定支付工资,存在违约,按照口头约定,其只愿意支付一年之内的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传媒公司与被告小美签订的《主播合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自2022年5月5日起擅自停止直播,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可以解除合同,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主播合作合同》的诉求。
被告小美在未与原告传媒公司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停止直播终止履行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原告主张金额过高,该案中,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为原告在被告按合同履行的情况下可得的利益,被告在履行合同中最高的自然月流水为4月份获得的音浪折合人民币为1万余元,被告未履行合同天数为1023天,经计算,原告损失应为3万余元。考虑到原告要取得预期收益3万余元需投入相应人力、设备、房租等运营成本,被告3、4月的工作为原告取得相应的收益,结合原定的合作周期、网络直播平台的特点等因素,法院酌定违约金按原告损失的30%计算,即1万余元。
综上,法院判决小美向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余元,并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主播合作合同》。
法官提醒:
当下网络直播行业快速发展,与经纪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查相关条款,如直播时长、账号归属、分成机制、解约条件、违约责任等合同关键内容要作出清晰并且公平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后应严格依照合同履行自身义务,遵循诚信原则,维护契约精神。
网络直播热度高,入行签约需冷静。对于想要从事直播行业的人,要理性衡量自己的时间精力能否满足公司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对于合同中约定的高额违约金,要预判自身违约后能否承担,切勿因一时冲动签订超出自身承受范围的合同,避免后续因无法履约陷入高额赔偿的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