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曝光第二日,她主动全额履行

2025-11-19 18:25 阅读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喂,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吗?你们怎么把我的信息曝光到网上了,太丢人啊!我现在就来还钱!”近日,抚州中院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成功促使被执行人熊某在曝光第二日主动履行了8680元还款义务。

  2025年7月,熊某在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多次说还款后却不接电话也未履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权益,执行法官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信息发布至微信公众号的失信曝光平台。 信息传开之后,其意识到逃避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会让自己颜面尽失、寸步难行。因此在信息发布的第二天,熊某主动联系法院,并当着执行法官的面将全部款项履行完毕。

  随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熊某进行信用修复,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敦促广大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下一步,该院将加大曝光力度,多渠道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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