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服务差,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上高法院判了

2025-11-21 11:43 阅读
上高法院

  物业服务看似琐碎,却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活品质与社区和谐。当物业服务出现瑕疵时,业主能否直接拒交物业费?这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关乎社区治理和民生福祉的现实课题。近日,我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为大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案情简介

  某小区业主冷某因不满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垃圾清理不及时、儿童娱乐设施老旧等问题,长期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则认为已履行基本服务义务,遂将冷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冷某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法院充分理解冷某因小区环境问题而产生的困扰,也认可物业服务确实在卫生清扫和设施维护等方面存在需要改进之处。考虑到冷某实际享受着物业服务,且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物业存在根本性违约,法院认为以此为由拒交全部物业费依据不足。为妥善化解纠纷,法院在判决冷某补缴物业费的同时,特别责令物业公司对其服务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切实回应业主关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直接影响到群众的幸福感与获得感。物业公司应当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业主也应当通过业委会、社区协调、司法诉讼等合法渠道理性维权,而非简单拒交物业费。只有双方相互理解、依法行事,才能共建美好家园,让“小物业”真正托起“大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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