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将于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2026-04-21 17:24 阅读
大江新闻
新闻发布会现场
主发布人:宜春市消防救援局副局长 饶晋

  大江新闻讯 记者罗鑫报道:4月21日,宜春市政府新闻办、宜春市消防救援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宜春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5年12月24日,经宜春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3月26日,经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基本结构及主要内容

  据悉,《规定》全文共十三条,不分章节,采用“小快灵”的立法形式,原则上不重复上位法内容,结构紧凑、逻辑清晰。

  《规定》聚焦消防安全问题最为集中的城镇化区域,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城镇和集镇规划区内的居民住宅区。这里的“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由集市发展而成的非建制镇。

  《规定》指出,通过构建覆盖“政府——部门——社区(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个人”六层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与基层自治组织职责以及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对于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明确了消防设施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着重从“硬件保障”角度出发,解决消防基础设施和重点风险领域的管理问题。对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既有刚性要求也有鼓励措施,对于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区分新建小区与既有老旧小区“对症下药”,对于共用消防设施维护明确了从保修到维修更新的完整责任链,对于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维护、用材予以明确。

  《规定》借鉴“负面清单”形式集中规定居民住宅区内禁止行为。如:损坏电缆井、管道井的防火分隔,或者在其中堆放易燃可燃物品、杂物;将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常开状态、擅自关闭消防水源;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以上是在上位法基础上进行补充,旨在回应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下一步,宜春市消防救援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宣传解读力度,完善配套落实措施,强化执法监管力度,确保《规定》真正落地见效、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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