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接连关停,消费者余款找谁退

2026-05-05 04:50 阅读
江西日报原创

  “当初办卡时,我就是冲着连锁店消费方便才充值的,没想到事后却遭遇种种消费限制,退款更是难上加难。”日前,南昌消费者刘女士向本报记者反映了自己的糟心事。

  2021年4月2日,刘女士在私瑜空间(原为红谷滩世纪中央城店,现变更为莱蒙总店)交了2.5万元购买瑜伽课,但商家——江西博雅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全程未向其提供任何书面合同,会员有效期、退款政策等核心信息也未明确告知。之后,刘女士因怀孕暂停消费,直至2022年产后,才在私瑜空间青山湖店陆续上了24节课,此时卡内仍剩68节课,对应余额1.9万元。2025年10月,刘女士搬家至朝阳片区,计划前往私瑜空间朝阳店继续上课,但是对方拒绝提供服务。无奈之下,刘女士找到私瑜空间莱蒙总店沟通,却被告知其会员档案和相关费用已全部转移至青山湖店,建议找青山湖店协调。可是,青山湖店已停业。

  4月11日,记者前往私瑜空间青山湖店探访,发现该门店已人去楼空。随后,记者联系到私瑜空间莱蒙总店工作人员,对方称,青山湖店、朝阳店、王府井店均为该机构连锁门店,目前青山湖店与朝阳店已停止营业。该工作人员表示,刘女士的会员卡已于今年3月12日到期,无法继续使用。该工作人员还称,尽管机构未与刘女士签订书面合同,但当初已口头告知其会员卡有效期,因此不同意刘女士的退款诉求。

  针对此事,江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律师团公益律师、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律师邝宪平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事项。

  本案中,涉事商家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刘女士签订书面合同,未固定双方权利义务,该行为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商家事后相互推诿,拒绝承担退款责任,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规定,属于逃避合同义务、违背诚信经营原则的违法行为。

  目前,刘女士已向12315平台提交投诉,南昌市市场监管部门已介入调查,事件在进一步处理中。

  江西日报全媒体记者 付强 实习生 张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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