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何以“纸上空转”?
“为不耽误民生工程,我先配合拆除房屋再协商补偿。不承想,鹰潭市月湖区有关部门不回复我,法院判决书、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该区又不履行,问题拖了两年没解决。”6月8日,头发花白、年过古稀的王文来到鹰潭市月湖区金山弄134号,向记者讲述自己的遭遇。

曾经的房屋已成一块空地(方框中)。
主动配合拆房,依法维权索偿
王文是鹰潭市华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名下位于月湖区金山弄134号的1067.118平方米房产,原属刘享雨、周波江等5户居民所有。2019年3月27日,鹰潭市月湖区江边街道办事处发布棚户区改造金山弄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及征收红线图,正式启动该片区征收工作。
公告发布后不久,华文公司便收到街道办出具的《限期搬迁拆除催告通知》,通知明确其房屋处于征收红线范围。在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华文公司为了不耽误民生工程,先行将房屋拆除,随后向相关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却始终未收到书面答复。
无奈之下,华文公司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该案核心争议为该房屋是否在征收范围之内,华文公司以《限期搬迁拆除催告通知》为依据,主张房屋纳入征收红线;月湖区政府则提交一份2020年10月14日的《拟用地范围图》,称征收红线并未包含该房产。
法院审理认定,月湖区政府部门提交的《拟用地范围图》载明的时间为2020年10月14日,并非征收决定发布之时载明的征收红线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鉴于该房屋在华文公司名下,其《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办理注销业务,仍为登记权利人,征收主体——月湖区政府部门依法负有征收补偿职责,最终判决由月湖区政府针对华文公司的补偿申请开展调查,并依法作出书面处理回复。
上级责令整改,属地拖延应付
该判决生效后,2024年1月8日,月湖区政府针对上述行政判决作出书面回复。该回复以案涉房屋拆除后,土地已成为商住楼项目的公共用地等为由,称华文公司要求补偿没有任何依据。
华文公司对此回复不予认可,认为当地政府否定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并未按照法院要求开展调查、依规处理。随后,华文公司向鹰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这份回复,并责令月湖区政府依照判决,就该房屋及土地的征收补偿事宜出具合理书面回复。
2024年6月3日,鹰潭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求月湖区政府核查2019年金山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确认该房屋是否在征收红线内,并结合调查结果依法履行征收补偿职责。最终,鹰潭市政府撤销该回复,限定月湖区政府在60日内查清事实,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时隔近两年,直至今年4月8日,月湖区政府才再次回复。“第二次回复,月湖区依旧没按要求调查,将市政府撤销的回复几乎原封不动重新发给我们。”王文无奈地说。
针对市政府要求60日内查清事实并回复企业,相关工作却拖延近两年的问题,记者采访了鹰潭市月湖区重点工程服务中心负责人王建。他解释,“领导调整”耽误了回复时间。对于前后两份几乎一模一样的回复,王建称这是他们委托的律师拟定的。至于回复是否背离了法院判决,为何不按鹰潭市政府的要求回复企业,王建称不清楚。
整治敷衍履职,守护法治底线
对此,华文公司该怎么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鹰潭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一名葛姓负责人称无能为力。“月湖区针对法院的判决不执行,我们也没办法,企业要么与月湖区继续协商,要么再去法院起诉。”她说。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颜三忠认为,行政判决与复议决定,具有法定拘束力与强制执行力,是定分止争、监督公权、保障私权的制度屏障。同时,生效司法判决、行政复议决定能否落地见效,是检验法治政府成色的试金石,也是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重要考题。本案事实与法律依据清晰明确:法院通过举证规则认定政府履职不当,复议机关依法撤销错误回复、责令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法定程序走完、法定职责确定,但当地行政机关消极应付,将司法裁判、上级政府监督视为“走过场”,本质是法治意识淡薄,有损政府公信力与法治化营商环境。
颜三忠还说,要根治类似“判而不执、裁而不行”顽疾,避免行政判决与复议决定“纸上空转”,一方面要压实属地履职责任,将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另一方面要强化府院联动与刚性问责,对拒不履责、虚假整改的主体严肃追责,才能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江西日报全媒体记者 付强 文/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