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家1988”诉“崔某家的夏天”侵权——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更名并赔偿2.6万元

2026-09-09 09:19 阅读
大江新闻-新法治报原创

  赣法云客户端·新法治报讯 (李妍 马小翠 记者江国稳)9月7日,记者从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针对东北“崔某家1988”烤肉店创始人起诉上饶“崔某家的夏天”烤肉店商标侵权一案,法院最终判令被告更名并赔偿2.6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崔某家1988”烤肉店在东北地区餐饮圈里小有名气。自2021年5月起步,目前已在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开了30余家加盟店。店面独特的设计、韩剧主题的装修风格,让这家烤肉店成为不少年轻食客的打卡地。店主孟某也早早注册了“崔某家”商标。

  2024年的一天,孟某刷短视频时,看到一条定位在上饶的烤肉店推广视频,视频标题赫然写着“东北大热的烤肉店开到上饶”。熟悉的宣传话术、相似的店面风格,让他瞬间警觉起来。

  这家名为“崔某家的夏天”的烤肉店,从门店招牌的核心字样、整体装修风格,到店内用具样式、员工着装风格,都和“崔某家1988”烤肉店高度相似。为核实情况,孟某通过大众点评、美团等平台检索,发现这家店铺不仅店名绑定了“崔某家”核心字样,其注册的企业名称更是直接包含“崔某家”,即为上饶市崔某家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4年2月,孟某将“崔某家的夏天”门店经营者及上饶市崔某家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一并诉至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明确提出三项诉求:指控对方构成商标侵权、企业字号不正当竞争,同时主张对方抄袭他家店铺装修装潢、用具及员工服饰设计。

  面对孟某的侵权指控,被告方称其并无侵权主观故意。“崔某家的夏天”这一店名的灵感源自韩剧,是独立构思的品牌名称,与原告“崔某家1988”没有任何关联。同时,被告提出,韩式烤肉店行业风格趋同,韩式装修、统一风格的用具与工装均是行业通用配置,并非原告专属特色,不存在抄袭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在店铺招牌、菜单及网络平台突出使用“崔某家的夏天”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该标识完整包含原告权利商标“崔某家”的全部文字,虽多出“的夏天”三字,但“崔某家”作为核心识别部分,其显著性和识别功能未被削弱,两者构成商标近似。双方同属餐饮服务行业,服务场景、消费群体高度重合,普通消费者极易产生混淆,误认涉案门店为“崔某家1988”官方授权加盟店,或误认为双方存在品牌关联、合作关系,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针对企业字号争议,法院指出,原告“崔某家”商标经过多年运营,已布局30余家加盟店,具备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与行业辨识度。被告刻意将“崔某家”核心字样注册为自家企业字号,开展同业经营,借助他人品牌影响力引流牟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对于原告主张的装修装潢、用具样式、员工服饰抄袭诉求,法院最终未予支持。法院认为,韩式装修风格、配套用具、统一工装属行业通用设计范畴,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装潢已形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特有设计,故无法认定被告构成装潢抄袭。

  综合全案事实与法律依据,近日,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变更企业名称,撤除门店及线上平台所有含有“崔某家”字样的招牌、标识,全面停止使用含“崔某家”字样的经营标识;同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6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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