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梦者
2022-03-10 13:13 阅读
#污名概念的来源及戈夫曼的阐释 1960年代,经由社会学家戈夫曼的解说,污名(stigma)成为一个学术概念。时至今日,针对特定人群的污名化、相应人群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因被污名化而受到限制甚至被剥夺的状况,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成为不容否认的社会事实。1987年,台湾人类学家谢世忠借用stigma这一概念来描述台湾地区原住民被歧视的生存状况,并将之翻译为“污名”。污名概念首次进入华人学界。 西方学界针对stigma这一概念的语义学考古至今未有定论。虽然众说纷纭,但至少可以肯定,stigma在西方语境中是人格、身份的符号和象征这一说法应当不误。 1963年,戈夫曼第一次对stigma进行了概念性阐释。尽管许多研究者认为戈夫曼并未给出一个清晰的定义,但是他明确地将stigma等同于使个体异于常人的一种“不名誉”的特征(例如,躯体畸形、精神疾病、越轨行为等)。戈夫曼把stigma置于关系的框架中,在面对面的个体互动层面进行分析。 他观察到,由于不名誉特征的影响,该个体被认为不能扮演既定的社会角色,也不能发挥既定的社会功能。在极端情况下,该特征使得具有此种特征的个体或人群被视为坏人、危险分子或者废物。简言之,不名誉的特征损坏了主体的身份,把完整意义上的人降低为不完整意义的人,把人变得不那么人了。 之后,戈夫曼曾以精神疾病为例再度解说stigma。他指出,在大众看来,精神病的症状(患者的不端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情景失当,属于社会越轨行为,是对规范互动行为的社会规则的违背和冒犯。精神疾病之所以成为一种污名,是因为精神病患者的行为构成了对公共秩序的挑战和威胁。 戈夫曼进一步指出,污名的存在并非为污名者的问题,而是社会规则和公共秩序的缺陷。因而,在戈夫曼看来,污名是社会建构的越轨标签。不名誉的特征是由社会规则和公共秩序生产出来的,把人转变为非人的并不是不名誉的特征,而是社会规则和公共秩序。 从戈夫曼1963年和1967年的论述来看,他对污名的解说虽然是从微观互动情景中的不名誉特征出发,但最终将污名的产生归咎于社会规则和公共秩序。显然,戈夫曼的污名发生学是基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前者具有明显的社会心理学取向,后者则引入社会学关于越轨的经典讨论对污名进行解说。 戈夫曼的污名概念对后来的相关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一影响不仅表现在众多学科(包括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公共卫生、医学、社会工作和政策等)引入戈夫曼的stigma概念并加以运用,而且表现为不同学派基于对戈夫曼的污名概念的局部继承而产生的歧见。 cr.爱传播新传考研# 参引:郭金华,污名研究:概念、理论和模型的演进,社會學會社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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